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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防范
地方政府融资如无制度、纪律的有效约束,必然会在分散状态和不透明状态下积累公共风险。一旦积累到被触发的局面.就会是危机的局面。“救火”的代价损失将是巨大的.唯一的正确方向。应是走向透明化、法纪化的“阳光融资”。今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19号),8月银监会出台《关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20101244号),中央相关部门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多种信息表明,决策层已着手规范地方融资行为、整肃地方融资平台。
(一)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分类处理
1、对于偿还能力较强的,具有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和第一还款来源、经济可持续、抵质押品完备且手续齐全的项目,经过必要的规范和清理后,继续提供贷款支持。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
2、对于缺乏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不足的其他项目。应积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确保还款有保障。
3、对财政状况较差、不符合相关规定投向产能过剩行业、违规挪用或资金闲置的贷款,以及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平台公司,则尽量不提供贷款.落实债权.采取多种措施尽早回收。
(二)防范纯粹用来借钱的壳公司
如果原来单纯依靠财政担保的融资平台贷款,有两套风险缓释措施.一是财政担保承诺.二是土地抵押、政府协调的其他国企担保、收费权质押等。这一部分违规行为要重点清理,投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必须与实体建设项目对应起来。
(三)对打包贷款进行项目的对应和清理
即是说银行把贷款所对应的项目一一打开和对应,从而明确不同项目的偿还能力和风险水平。项目存在没有现金流、自有资金不到位、担保措施不实等情形,想办法落实其他有效的担保抵押方式,及安排还款。
(四)运用市场化手段
1、对一部分有现金流的投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如转让股份、转让资产等形式。让他能够运行下去。
2、融资主体的变化.采用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乃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开展城乡一体化等相关项目建设。
3、发行城投债,在中央代发地方债的额度中,争取一些,以逐步压缩商业性贷款.可以将它视为一种准市政债,经过适当的规范、完善之后,还有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