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建议条例进一步规范交通影响评价程序,明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就应提交道路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在罚则部分明确对政府职能部门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
吃穿住行跟老百姓息息相关,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尽管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之配套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及实施的基本程序,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涉及的人、车、路及道路交通环境等主要方面均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各地方道路交通条件、经济文化有差异,道路通行规则也会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而且近年来我市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非常快,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也持续高增长,所以重新制定适应苏州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本条例列为立法项目。4月19日,市公安局正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条例(草案)》送审稿。经过向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广泛征集、专家咨询论证,草案经过多轮修改和完善,并于7月18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在公示期间,本报也对此多次报道和详读。昨天,市政府将该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在编制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道路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车辆停放管理、法律责任部分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规定对大型建筑和重大建筑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需进行事前的预测、评估,并提出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以预防或减轻大型项目建成后带来的不良交通影响。审查认为这个规定对于大型建筑或者重大项目周边的交通压力将会起到有效作用,但具体规定上还不够完善,应进一步细化,明确界定大型建筑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进一步规范交通影响评估程序,建议明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许可时就应提交道路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大型建筑进行改建或扩建,同样应当列入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审议还认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内容较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原则规定的问题进行了补充、细化,总体上比较完善,但从内容上看,罚则部分基本上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而对政府职能部门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制约的条款很少,建议在罚则部分增加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越权或失职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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