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告组成”来编制
按照《编写规范》)的要求,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4个部分组成。
(一)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为8章:即第一章、总论;第二章、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背景情况;第三章、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第五章、综合评价;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可行性研究结论;第八章、相关说明。在实际工作中,不管建设项目属于工业生产用地、农业生产用地、市政建设用地、铁路公路建设用地;也不管使用林地的方式为征用或者是占用,《报告》正文的组成都要严格执行《编写规范》的要求。
(二)附表部分
附表有3个,附表I、项目区林地分权属按占用征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附表2、项目区林地分权属各地类面积统计表;附表3、项目区林地分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如为经济林,应分产期面积统计表)。
在实际工作中,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多数都是带状(线性)分布的,线路全长少则几十公里,多则几百、上千公里,涉及的范围较大。为便于主管部门了解项目使用林地实际情况,林地使用者(业主)将来方便生产作业,在3个附表的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项目使用林地小班调查明细表”,内容主要包括小班位置、小地名、林地权属、地类、立地条件、面积、蓄积等因子,有林地的林种、树种、林木起源、林龄、郁闭度、平均直径,等。
(三)附件部分
除了《编制规范》规定的《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和有关专业(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调查报告》、《拟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包括估算范围、估算标准和估算结果)》两个附件,还应具备《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委托书》、业主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或备案证等;矿山开采等建设项目还要提供采矿许可证;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还要提供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附图部分
《编制规范》要求制作3个图,即项目区地理位置图、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图。
1、 地理位置图制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比例尺一般控制在1:10~50万为宜。
2、 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制作要全面反映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布局情况。
3、 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图制作 以最新二类调查成果资料为基础,真实反映拟占用征用林地的现状地类情况。在山区,地形图(非矢量化地形图)比例尺不能过度放大,否则,地形图会模糊失真。
二、 其他注意事项
(一)一个建设项目不得分解为两个或多个项目
有的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较大,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个别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往往采取“一分为二、或者一分为几”的办法,有意把一个项目分解为两个或多个项目上报审批。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调查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详细察看项目的批准文件,坚决杜绝把一个建设项目分解为两个或多个项目申报的情况发生。
(二) 明确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的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林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项目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为征用;使用国有的林地,为占用。在开展外业调查工作时,通过查看林权证等相关资料,要区分清楚林地权属,避免混淆征用占用林地的类型。
(三)注意保护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我国近几年来对界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实行了严格的保护制度。各种建设项目都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公益林地。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如铁路、公路、水库等,在选址时应尽量不占用少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地;对矿山勘探和开采、工业加工制造、农业开发、畜牧养殖等项目,在选址的时候,力求避免占用征用国家重点公益林地。
(四)使用最新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
在河北省,2005—2006年进行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森林资源进行调查后,对小班的区划、小班地类的确定、林种的划分,都要充分利用全省二类调查数据成果。
1、小班的区划
根据林地使用用途、立地条件、地类属性等因子划分小班。小班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
2、地类的确定
最基本的原则是以项目拟征用占用的林地地被物现状来确定。对于地被物不易确定的地类,则可参考二类调查资料来确定地类。对于先占后办手续、地被物已经被破坏的林地,应根据以前的调查资料确定,或采用临近地块参照法进行调查确定。
3、 林种的确定
确定项目使用林地的林种,应以二类调查资料为依据。
4、小班蓄积量调查
二类调查数据,有林地蓄积量精
度要求不高。对于有林地小班,要采用“三类调查”方法细致调查林木消耗蓄积量。蓄积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结论不一定都是“可行的”
对于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其结论应为“不可行”,或不能为委托方(业主)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绝不能为了收取设计费,明知项目“不可行”而人为地为其作出“可行”的结论。
三、结束语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者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把握好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护与生产发展的关系,本着对国家、对人民以及对业主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工作中,切实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就一定能为构建节约型社会、为我国林业事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