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拟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详细名单附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拟批准资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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