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将于今日起实施。7月30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代表交通运输部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他指出,要依法维权、加强监管,推进对外海员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海员输出大国。
徐祖远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目前,经交通海事部门批准的海员劳务企业已达147家,2011年,我国海员劳务已达10万人次,比五年前的总量增加了一倍多。
徐祖远对交通行业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要统一思想认识。要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及船员学透、理解《条例》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严格执行海员劳务市场准入条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海员劳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要以保障海员合法权益为抓手,促进对外劳务海员队伍的快速发展。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认真建立和运行政府、船东协会、海员工会间的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对外海员劳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各航海教育及培训机构要以培养高素质船员为重点,以促进海员岗位结构科学为着力点,以完善培训质量和考核机制为手段,逐步实现“总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的海员队伍建设目标。
四是加强对外协调,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创造海员对外服务的安全环境。要积极参与国际上针对海员的法规制定活动,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全面展示海员在国际贸易交流中的突出作用和积极贡献,加大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